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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2018-12-07


2018年10月24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印发。2018年12月1日起,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报。


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增加了关于“标准地址”的规定。按照“二标四实”的工作要求,我市将推进地名梳理和门楼牌规范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修订后《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二)增加了关于“智网工程”的规定。2016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全面推进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实施方案》。新修订的《办法》将原来镇村管理模式和市场协管队伍的规定,修改为“智网工程”和网格管理员管理模式,充分地依托“智网工程”,发挥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做好住所申报的后续监管。

(三)调整了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负面清单。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和“燃气经营”列入行业负面清单。对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因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从负面清单中删除。

(四)进一步“减证便民”。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系统清理各种证明材料,如酒店出租房屋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有投资关系的实行自主承诺、分隔房屋出租凭标准地址办理无需第三方证明等。

(五)其他事项的修改。对住所申报办法中上位法依据及有关表述进行了规范;结合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对住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一些其他技术性修改。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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