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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税热点问答】如何开具和核消外出经营证明?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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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二:现在如何开具和核消外出经营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请以实名制登记的用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s.etax-gd.gov.cn),在【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国税)】中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通过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国税)】模块,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三: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留存备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四:小微企业代开增值普通发票,低于季度起征点的,需不需要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因此,如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可免税代开,不需缴纳增值税。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五:发票存根联、记账联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如未加盖,税务机关可以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六:增值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中收入金额不一致是否有风险?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的销售额是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确认的销售额,在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列报的营业收入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二者确认的依据不同,产生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

比如公司用采购的货物用于捐赠,在会计处理上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但是在增值税处理方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该视同销售,在申报时可以作为无票收入申报,在未开具发票项目对应的行列填报。
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与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金额不一致属于正常现象,如果不能上传申报表时应该找税务人员手工或者后台系统处理。


【东莞财税热点问答】问题七:加油站的发票如果没有纳税人编码,那企业将此作为费用凭证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上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包括开票系统已设置,打印后票面信息有该栏次的),且购货方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开票方应如实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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